协会章程

 

成都企业信用评估与诚信评价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成都企业信用评估与诚信评价协会。简称:成都信用协会,英文名称:CHENGDU CREDIT ASSESSMENT ASSOCIATION,缩写CDCA。
第二条本团体为促进信用经济及信用社会发展,提供信用服务的联合性、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和完善信用征信,促进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自律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弘扬诚信风尚,打造科学、公正、系统、和谐的成都信用体系;积极开展信用研究、自律、协调、交流、服务、宣传等工作,及时传递政府政策信息,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会员行为,推动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宣传普及信用知识,规避信用风险,帮助会员发展,推动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决策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及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关于信用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协助业务指导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推进全市信用管理工作。
  (二)整合全社会信用资源,搭建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征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
  (三)配合制定本地信用行业发展规划,建设企业信用评估及诚信评价服务体系;为法人、公民和其它组织在参与政府表彰评优、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认定、年检年审、登记注册、评比认证等活动时提供信用服务。
  (四)推动制定企业信用评级的行业规范、确认企业信用评级成果、促进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宣传和树立会员单位的信用形象。
  (五)通过行业自律配合主管部门建立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并监督实施。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抵制失信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发展与国内外其它相关专业组织的联系和友好往来,组织境内外学习考察等活动;开展国内外信用学术交流活动,跟踪、研究国际先进的信用理论、信用管理经验、信用评审和管理技术,创新信用管理和信用评级体系,在企业中进行推广。
  (七)研究、制定并推动企业信用互助和信用培育计划,组织开展信用顾问服务工作,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帮助会员调查合作伙伴的信用情况,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避市场风险。
  (八)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办好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九)开展“成都信用”、“社会公共信用”、“诚信企业”、“守信企业家”等荣誉的评选工作。
  (十)对本团体的分支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协调相互关系,组织经验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十二)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及团体会员。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部门、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单位,或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具备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遵守道德和信用;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五)致力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社会团体、机构、院校、科研院所、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六)从事信用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管理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批准;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章程各一份。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并享有优惠;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本团体的信息及信用增值服务;
     (四)可获得会员企业相关信用信息;
        (五)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请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其提高信用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如实提供所属单位和行业的信用与诚信相关信息、资料;
  (六)在所属单位或行业贯彻落实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制定的信用诚信机制、标准,并接受本团体的信用评估和诚信评价;
     (七)同意本团对会员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披露;
     (八)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九)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类活动,积极建言、献计献策;
     (十)按照入会条件和要求为本团体发展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年经确认仍不愿缴纳会费的会员,秘书处根据情况予以取缔会员资格及其他活动服务,列入无效会员名单。上述退会和无效会员由秘书处报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违反职业道德或违法行为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秘书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并对有严重失信、违法行为的予以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产生秘书长;
    (四)听取、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秘书处可选聘特邀理事,特邀理事不参加选举。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本团体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注销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本团体名誉会长、专家、顾问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执行、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办公会议代行常务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和所在单位中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五年,连选连任;秘书长因故未履行职务或辞去职务,常务副秘书长代行秘书长职务。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本团体发展思路及发展战略
   (二)主持编制本团体发展规划,拟订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本团体与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的工作。
   (四)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五)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指导秘书处工作,定期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七)代表本团体出席重大公务、政务活动;
   (八)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召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选举和罢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对外签署合同及相关文件;
   (六)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七)处理本团体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条为推动业务活动开展,本团体可根据需要设置专家顾问团和若干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是本团体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分支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单位负责处理本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团体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根据需要结合本专业或本区域的特点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规则,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由秘书处统一协调、督促实施。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标准为:副会长以上单位每年2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5000元,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会员单位每年5000元,个人会员每年1000元,团体会员每年不低于30000元。理事会可根据情况调整会费年度执行标准。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核算体系。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的章程,依法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依法办理清算及终止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依法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0年10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