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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 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件出炉

点击率:2593发布日期:2021-05-31文章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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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扣“防疫治乱保安全 提质稳增促发展”行动主题,结合辖地实际,扎实开展各项子行动,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坚持打规结合,切实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市场秩序公平有序,取得了良好成效。省局根据各地案件查办情况,从中评选出“春雷行动2021”十大典型案件,现通报如下:

 


(一)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林洁运输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牛毛肚案
案情介绍:2020年12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民警在金牛区金芙蓉大道府河苑一路路口检查,发现一辆车牌为川A7TV28的面包车上有约1吨重的牛毛肚,货主林某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毛肚的有关进货票据,公安机关立即通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现场处置,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对无合法来源的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封存,并对当事人进一步调查。经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指定管辖,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郫都区海霸王成都食品物流园区冻品区DP14-10号经营一家冷冻食品经营部。2020年12月中旬,当事人为了囤货、销售,通过微信联系一王姓人员,在双流航空港以单价115元/公斤的价格购买了1065.5公斤的牛毛肚,并通过微信“零钱通”转账付款12.27万元。购买时毛肚装在普通编织口袋里,编织口袋外包装上没有任何厂家信息、标识、规格、数量等,每袋的数量不定,共计30袋,当事人在没有进行任何进货查验手续的情况下购买了这批毛肚。
经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调查,王某东销售给当事人的这批涉案毛肚产地为伊朗,且无《进口通关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核酸检测报告》、消杀证明等手续。王姓人员后因销售进口毛肚被市公安局立案调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2月18日将该案移交金牛公安分局。2021年1月21日,金牛公安分局回函认为该案不构成刑事立案条件,并将案卷退回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查办。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毛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毛肚1065.6公斤;2.罚款208.59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开江县运娟冻货经营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开江县名人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20盒精品肥牛中有4盒张贴有双层标签,两层标签印制的生产日期不一致,该精品肥牛已超过保质期;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在2020年8月10日后以零售的方式销售了过期的冷冻猪耳朵,产地国:荷兰,生产日期:2018年8月9日,保质期:24个月,共计141.6098Kg,下剩40Kg;在2020年6月22日后以零售的方式销售了过期的肉花三文治香肠,生产日期:20200324,保质期:90天,16个,下剩30个;在2020年10月28日后以零售的方式销售了过期的双汇蒸煮淀粉肉肠,生产日期:20200427,保质期:6个月,共计6根,下剩66根;当事人冷冻库内摆放有待销售的过期速冻调理牛肉,生产日期:2019年7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12.3Kg。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9147.15元。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于一年内因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已被多次行政处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其违法经营的速冻调理牛肉12.3Kg、冷冻猪耳朵40Kg、肉花三文治香肠30个、双汇蒸煮淀粉肉肠66根;2、罚款5000元;3、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注销当事人《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4、禁止当事人经营者郑运娟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纪某、张某和中江县下南街雄飞体育用品店销售侵犯“Nike”“Adidas”注册商标专用商品系列案
案情介绍:2020年12月16日,德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组织旌阳区市场监管局、中江县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德阳市区北街纪某经营的旌阳区运动品牌折扣服装店、市区凉山街张某经营的旌阳区艳品服饰经营部、中江县下南街的雄飞体育用品店同时进行查处。在三个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大量标注有Nike、Adidas注册商标标识的各种服饰、背包以及鞋袜等。经权利人鉴定,纪某经营的标注有“Nike”等四类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子241双,上衣154件,裤子72条,袜子82双,包具20个;标注有“Adidas ”等三类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子64双,上衣56件,裤子30件,袜子11双,包具29个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涉案货值金额为26.88万元。张某经营的标注有“Nike”等四类商标的上衣164件、裤子60条、鞋子183双、袜子87双、包18个;标注有“Adidas”等三类商标的上衣56件、裤子22条、鞋子30双、袜子12双、包18个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涉案货值金额为23.81万元。中江县雄飞体育用品店经营的42款服装368件、20款鞋151双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52款服装449件、23款鞋188双侵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货值金额15.85万元。
处理结果:三个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纪某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3.76万元的行政处罚。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7.63万元的行政处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江县雄飞体育用品店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三个当事人相关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

(四)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成都善品阁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长江刀鱼和鲜活河鲀案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4日,省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稽查局会同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长江禁渔专项检查,现场发现店内鱼类养殖区域有鲜活河鲀鱼,菜谱上有“长江刀鱼”、“石锅野生鱼”、“长江三鲜”等菜品。经查明,河鲀活鱼共26条,货值5928元,当事人购进的“长江刀鱼”实为海刀鱼,其他鱼类均为养殖鱼。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利用长江刀鱼、长江三鲜、野生鱼等词语为噱头进行宣传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河鲀鱼26条;2.罚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20万元。

(五)广元市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四川民生钢瓶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特种设备虚假检验结果案
案情介绍:2020年11月,广元市青川县竹园镇王永洪燃气销售点从绵阳市万宝市场购回充满液化石油气钢瓶6只,同年将上述液化石油气钢瓶销售给四川中久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食堂使用。上述6只钢瓶经当事人于2020年9月20日检验,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但钢瓶编号字迹模糊,护罩焊接点脱焊。2021年1月5日,广元市青川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广元同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6只钢瓶进行检验,并于2021年1月7日出具气瓶安全评定定期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为6只气瓶已判报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的规定,属于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广元市青川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2.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顾长德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六)阿坝州松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曾小亮无证生产经营假冒牦牛肉制品案
案情介绍:2020年11月18日,阿坝州松潘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经过长期外围调查取证,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成功捣毁曾小亮无证生产经营假冒牦牛肉制品窝点,在当事人的加工车间、库房查获各类涉嫌假冒牦牛肉肉制品5523.55公斤、包装袋179584个,塑料包装袋71kg。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购进“风干鸭肉”“风干猪肉”等肉制品,并将上述肉制品加工制作成牦牛肉制品,分装在标有“《阿坝特产》”包装袋内,利用微信平台在网上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2.07万元。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阿坝州松潘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肉制品、包装袋、塑料包装袋,并处罚款1802.37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假冒牦牛肉制品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七)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创园分局、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绵阳市科创区百宗大家院火锅店、三台县“潼川镇领味火锅”连锁店等餐饮单位回收、生产、使用“回收油”制作火锅系列案
案情介绍1:2021年1月4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科创园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园艺山杀牛场火锅店长期把客人吃过的火锅油回收,经过加工后又加入新的火锅里再次销售,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接举报后,科创园分局及时安排执法人员进行了核查。通过执法人员近一个月的蹲点暗访,基本掌握了违法事实。
2021年2月3日,科创园分局联合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其工作人员正在过滤回收的火锅油料,并将回收的火锅油经过滤熬制后第二天又供顾客食用,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科创园分局现场依法查扣回收火锅油近100公斤,并抽样送检。经查,当事人从2017年成立以来,长期使用回收火锅油制作火锅底料供顾客食用,涉案金额达1200余万元。
处理结果:因案情重大,涉嫌犯罪,科创园分局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已对涉案当事人2名负责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名店长、4名厨师取保候审。目前,该案件已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起诉中。
案情介绍2:2020年12月中旬,绵阳市三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掌握的线索,对潼川镇辣食尚火锅店、潼川镇领味火锅连锁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回收油制作火锅油,现场查获回收油合计700公斤。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查扣回收火锅油,并抽样送检。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酸价、罂粟碱项目不符合GB1014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食品整治办[2008]3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三台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两火锅店当事人自开业以来,为节约成本,谋取非法高额利润,将每天顾客吃完的火锅底料进行回收,高温加热提炼后再次作为火锅油销售,涉案火锅老油的总数量达万余斤,其中辣食尚火锅涉案金额达69万元,领味火锅涉案金额达243万元。
处理结果:因案情重大,涉嫌犯罪,三台县市场监管局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已抓获犯罪嫌疑人员10人,其中刑拘2人,取保8人。目前,该案件已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起诉中。
为严厉打击违法回收、生产、使用废弃油脂违法犯罪行为,严防“地沟油”“回收油”及厨房废弃物回流餐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2020年12月中旬以来,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将“春雷行动2021”和“奋进5号”有效结合,联手开展火锅行业餐饮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联合行动开展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321人次,检查火锅行业餐饮单位135户,共查获违法案件12件,涉案回收火锅油23102.7斤,货值金额总计2000余万元。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员46人,采取强制措施28人,其中刑拘10人,取保候审18人。目前,部分案件已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起诉中。

(八)南充市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程某某、李某某等人销售假药案
案情介绍:2020年4月西充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李某某在西充县农村场镇销售宣称能治疗腰椎、颈椎、风湿病等疾病的黑色药丸。根据举报线索,西充县市场监管局抽调执法人员成立专案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摸排,通过大量的外围调查和调查询问受害群众,初步掌握了程某某、李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西充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程某某、荀某某等人以家庭作坊形式,制作成丸(片)剂药品,以自售或者委托销售的模式长期在四川、贵州等多地进行销售,宣称能治疗腰椎、颈椎、风湿病等多种疾病。涉案药品无包装,无药品批准文号,经权威机构检测,所制作销售的药丸含有地塞米松、保泰松和剧毒药品乌头碱等成分,被认定为假药。
处理结果:因案情重大复杂,涉案区域广,涉案金额巨大,西充县市场监管局提请西充县公安局提前介入。两局抽调精干执法力量,成立5.13联合专案组,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远赴贵州、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广安、遂宁多地开展执法检查,历经9个多月的艰苦奋战,成功捣毁生产假药窝点2个,销售假药窝点4个,抓获荀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等犯罪嫌疑人12名,查获涉案假药共计10.1万粒,涉案金额17万元。
目前,案件已侦查终结。荀某某、陈某、程某某、吴某等十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九)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四川某商贸公司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介绍:2020年12月25日,宜宾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省药监局转办的关于当事人涉及国外某公司生产的进口第三类植入性医疗器械骨修复材料的相关问题的线索后,赓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存放涉案产品共计2157盒,经抽样委托四川医疗器械生物材料和制品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其中150盒产品进行检验,结论均为:送检样品含量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经调查,该公司于2020年6月至10月分别四次从香港某集团公司购进上述产品共计2198盒,购进金额752.5万元。截止案发,当事人已销售41盒,销售金额59.56万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3512.09万元。
处理结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宜宾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货值金额3487.73万元的产品2163盒。

(十)广安市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岳池县教育科学研究室未经批准擅自制定事业性收费项目案
案情介绍:2017年至2019年,岳池县教育科学研究室在未取得相关收费许可的情况下,向在该教研室征订过试卷的学校收取“试卷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向相关学校收取“试卷费”属于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取得收费许可的情况下才能收取。2017年至2019年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收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向在教研室征订试卷的学校收取“试卷费”,违法所得共计103.12万元。
处理结果:依据《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广安市岳池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经批准擅自制定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3.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