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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政局关于推广(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可复制改革试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市场 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点击率:2753发布日期:2015-07-14文章来源:成都社会组织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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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民发〔2015〕47号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推广(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可复制改革试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市场
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民政局,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级行业协会商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推进社会多元共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提高市场监督效能,实现社会共同治理,现就推广(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通过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整体素质;通过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提升社会监管服务能力,2015年底初步建立起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市场监督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二、明确职责定位
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引导会员单位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诚信建设,主动调节行业内部的纠纷,认真维护本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组织行业调研、统计和信息发布,构建展览、展销等行业经济发展平台。
三、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律自治
(一)健全自律规约。行业协会商会要根据行业发展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会员单位制定相应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和守法意识;积极协调同行业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创新工作方式,设立专门的行业自律与诚信工作机构。
(二)推进信息公开。行业协会商会要通过新闻媒体或协会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等信息;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财务收支、出国(境)考察、接受捐赠资助和年度工作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和会员的查询、监督。要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创新信息公开方式。
(三)开展诚信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要公开向社会承诺不强制入会、不摊派和收取费用、不强行服务,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和达标等评比,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按年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引导会员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行业协会商会要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监事会议、差额选举、民主决策等内部管理制度,提升自我管理和服务能力。
四、积极参与市场监督
(一)参与标准规划等的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参与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行业规划的制定。发布产品和行业服务标准。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订等活动,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二)发挥各类权益保护协会作用。发挥消费者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环境保护等类社会组织在市场监督中的作用,探索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三)发挥专业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律师、会计师、税务、检验(测)鉴定、认证、公证、司法鉴定和信用评价等专业协会要探索规范行业管理机制,监督会员和会员单位为市场和社会提供公证的检验、鉴定和认证等信息,自觉维护市场公平。
五、保障措施
(一)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对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加快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五脱钩分离”(机构分离、职能分离、资产财务分离、人员管理分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建设步伐。
(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设立2000万元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扶持资金并形成制度,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通过成都社会组织信息网及时公布购买服务事项和相关信息,加强对扶持项目的绩效管理。
(三)建立科学的测评体系。2016年起,将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业务活动、遵章守纪、信息公开、诚信服务、接受监督管理、违法违纪查处等事项纳入社会组织测评体系建设内容,测评结果通过成都信用网、成都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严格行政执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各级民政部门将依法查处。
 
 
 
 
 
              成都市民政局
             2015年7月14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市商务委。

成都市民政局办公室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