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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点击率:2131发布日期:2019-10-25文章来源:成都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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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成府函〔2018〕9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核,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有效加快项目落地实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工作要求,在全面梳理分析我市建设项目审批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针对现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中制约提速增效的突出问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市场和企业期盼,瞄准痛点堵点难点,对工程建设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清理、全覆盖改革,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和管理体系,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改革目标。到2018年底,按照国务院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精简事项要件、压缩审批时间,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涉及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总用时控制在120个工作日以内,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按时完成各项试点改革任务。2019年6月底前,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优化提升,力争将总用时控制在90个工作日以内。
(三)改革思路
一是审批管理全覆盖。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各部门和市、区(市)县、乡镇(街道)各层级;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
二是精准分类审批。将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类型、规模和投资方式划分为五类,分类实施审批管理。第一类为一般政府投资项目;第二类为一般社会投资项目;第三类为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第四类为园区内工业、仓储及生产配套设施项目(化工园区及危险化学品项目等特殊项目除外);第五类为非经营性小型配套设施项目,包括符合控制性规划或专项规划要求和标准规范,且不需要办理产权、不对第三方产生影响的小型建(构)筑物和市政配套设施,如设备房、环网柜、项目内设立的休息亭、环卫休息室、停车房等。
三是再造审批流程。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各阶段分别确定审批流程、环节、事项和要件。具体项目的并联审批流程和环节按照项目分类确定。
四是精简审批事项。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由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和审批涉及中介事项,一律取消。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实际作用不大、不符合“放管服”要求的审批事项,提请取消。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建立监管责任清单,做到简政放权与强化监管同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检查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鼓励政府购买技术服务开展事中事后检查。对于取消调整的审批事项和要件,审批部门应当制定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
六是优化政务服务。全面优化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整合设立覆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构建“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阶段办理、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新模式。统一办事指南、申报表单、中介服务清单,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整合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数据联通共享,提高网上报建便利度。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于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评估评审等,一律免费向企业提供,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优化咨询服务,建立“1+4”审批咨询服务机制,鼓励开展专业化全程代办服务。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具体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我市审批服务进行系统测评。
二、改革措施
(一)再造审批流程
1.优化并联审批阶段。优化完善并联审批机制,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用地预审、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划拨决定书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条件)、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许可证核发、中标备案、质量监督备案和安全监督备案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竣工验收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国安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
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牵头单位建立各阶段统筹协调机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2.完善并联审批机制。按照“一家牵头、统筹协调、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分别确定每个并联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牵头部门为市国土局,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牵头部门为市规划局,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按行业分类,分别由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工作规则和制度标准;负责各项改革措施的牵头实施;负责建立本阶段的线上会商决策机制,通过网上内部协同征求相关责任部门意见,解决并联审批中存在的争议和问题,牵头作出审批决定。相关责任部门按照牵头部门建立的会商决策机制,在并联审批时限内通过线上平台明确同意、不同意或有条件同意的审批意见。通过全流程分段并联,实现审批模式从当前“反复函询、分散决策、线下运转”向“限时决策、内部协同、线上会商”转变。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交委等
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牵头单位分别制定《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施工许可阶段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等配套文件
3.推行并联并行办理
(1)优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前置审查环节,实施并联审查,各部门在“多规合一”规划空间信息数据平台上结合宗地情况提出联合审查意见。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宗地产业条件;发改部门提出项目管理方式意见;规划部门提出宗地规划条件(含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等);建设部门提出宗地建设条件(含地铁控制线范围意见);文物部门提出宗地文勘意见;林业园林部门提出古树名木的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查意见;城管部门提出广告位设置意见;水务部门提出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雨污水接入市政管网意见和给排水建设规模;国安部门提出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人防部门提出人防管理要求;环保部门提出污染地块前期审核意见;安监部门提出生产或储存危化品的化工园区建设项目设立前审查意见;公安交管部门提出道路开口意见;保密部门提出保密要求;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告知服务信息;国土部门提出“净地出让”审查意见,并根据规划、建设条件等编制供地方案等。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制定《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前置审查并联并行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
(2)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对涉及立项及用地规划许可事项实行并联审批。主要包括:国土部门用地预审、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划拨决定书核发;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规划许可;发改部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制定《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并行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规划部门通过网上协商系统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审查结果由规划部门牵头出具。主要包括:安监部门提出涉及生产或储存危化品的化工园区建设项目审查意见;建设部门提出城市规划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和涉及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房管部门提出“涉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历史建筑原址保护”“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审查意见;文物部门提出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国安部门提出“涉外建设项目”“涉及党政重要机关、单位周边环境安全问题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交通部门提出涉及公共汽车场站管理项目和公路用地范围建设项目审查意见;林业园林部门提出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保密部门提出“涉及党政重要机关、单位周边环境安全问题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水务部门提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人防部门提出民用建筑人防审查意见;铁路运输企业提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查意见等。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制定《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并行审批审查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
(4)在施工许可环节,将中标备案、质量监督备案、安全监督备案作为施工许可核发的内部并联环节,在施工许可核发环节统一接件后同步办理、同步安排现场监督工作。
牵头单位:市建委
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5)在竣工验收环节,对涉及的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主要包括:建设部门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人防部门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公安消防部门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等。
对于涉外建设项目和涉及党政重要机关、单位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增加国安部门参与并联竣工验收。
牵头单位:市建委
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制定《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并行审批审查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
4.严格控制审批总用时。2018年底前,将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总用时控制在120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6月底前,力争将全流程总用时进一步压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
分类型控制流程用时。2018年底前,将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总用时控制在12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控制在11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社会投资项目控制在90个工作日以内,园区内工业、仓储及生产配套设施项目控制在80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6月底前,力争将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总用时控制在9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控制在8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社会投资项目控制在70个工作日以内,园区内工业、仓储及生产配套设施项目控制在60个工作日以内。非经营性小型配套设施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项目规划条件及相关标准规范实施,不再履行一般审批手续。
明确各阶段审批用时。其中,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时限为13个工作日以内,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含规委会审议用时)为18个工作日以内,施工许可阶段为3个工作日以内,竣工验收阶段为6个工作日以内(竣工验收备案为即办件)。
规范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用时。2018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测绘等中介服务和供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总用时控制在80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6月底前,力争进一步压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
牵头部门: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
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市政公用服务事项清单
(二)精简审批环节
1.精简审批环节。取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取消到位资金证明;不再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等作为施工许可核发前置条件;探索试点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放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限制。实施基坑、地下室和地上部分“三段式”办理施工许可。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牵头单位:市建委
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国安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2.下放审批权限。在近年“放管服”改革成果基础上,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将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牵头单位要理顺审批管理权限,合理配置市、区(市)县两级政府职权,公布市、区(市)县各部门办事事项,督促各部门同步下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减少跨层级办理事项。
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审改办)
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3.合并审批事项。整合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
(1)创新审图模式。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环节,推行施工图设计信息化管理,建立数字化审图平台,将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审查及存档备案,实行“网上受理,一个项目,一家机构,全面审查,过程留痕,责任可溯”。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政府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前,通过审图平台征求消防、人防部门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完毕后,行业监管部门可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要求的,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如发现影响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使用,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委托该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格。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各专业监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标准和内容开展审查工作,承担审查责任,并按专业出具审查意见和结论。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业务指导,跟踪施工图质量监管,定期组织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制度,建立勘察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机制,规范图审机构和人员执业行为,明确数字化施工图审查工作流程和审查时限。推行数字化审图网上签章,杜绝一个项目多版本图纸现象。
牵头单位:市建委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国安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制定《成都市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查工作流程》《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
(2)实行“多评合一”和“区域评估”。一是对评估、评定、评价、评审等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梳理,在全市推行“多评合一”模式,按照“统一受理、统一评估、统一评审、统一审批”的服务新模式,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报告评审、水土保持方案、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事项评估方式由串联改为并联,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工作技术规范,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二是在自贸试验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推行由区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报告评审、交通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航空限高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综合评估,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除特殊工程和重大工程外,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综合评估评审结果,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在特定区域试点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全市范围。
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
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制定《成都市“多评合一”工作方案》《成都市“区域评估”工作方案》等配套文件
(3)推行“多测合一”。分类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制度,整合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阶段涉及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图及规划测绘成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地籍测绘、市政管线接入测绘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对于取消的行政验收事项,各部门应当将相关技术测量内容和要求统一纳入“多测合一”范围,并根据测绘结果,开展监督检查。制定“多测合一”工作方案,统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监管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明确“多测合一”的内容、精度、成果形式等要求,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部门竣工验收监管所需的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纳入综合技术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测绘如勘测定界、开工前坐标放线等,统一纳入管理。
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建委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方案》等配套文件
(4)实行“联合验收”。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制度,实行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国安等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竣工验收中涉及工程现场核实验收环节的,按照“同时受理、并联核实、限时办结”的原则,实施联合验收。各验收部门要结合自身行政职能和技术职责,做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行政指导及竣工验收前技术检测。
牵头单位:市建委
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5)探索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合并。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完成时限:2018年7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开展改革探索相关证明文件
4.转变管理方式。可以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1)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由规划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2)建设项目施工前坐标放线成果检验不再作为依申请事项,建设单位将放线成果报规划部门备案,规划部门实行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3)取消林业园林部门在竣工验收阶段的“绿地率指标审核”,由规划部门在规划核实中对“绿地率指标”进行复核。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制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流程》等配套文件
(4)“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不再作为依申请事项,转变为国土部门的内部工作,通过共享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成果、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等信息,依职权主动完成土地复核验收工作。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不再将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作为依申请事项
(5)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的人防工程验收事项与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事项合并,由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办理,不再单独申报人防工程验收事项。开展不再强制要求工程监理试点,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他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6)将卫生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职责纳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范围。卫生部门在办理卫生许可证前对相关卫生条件开展核查,不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牵头单位:市建委
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卫计委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7)创新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探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责任保险。
牵头单位:市建委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等市级相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制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责任保险试点办法》等配套文件
5.调整审批时序
(1)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2)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3)将供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统一实施规范管理,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告知相关流程及技术指导意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4)将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交通影响评价调整至土地出让前完成,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5)将建筑物名称备案事项从施工许可前置环节调整到预售许可证前置环节,建筑物名称备案通知作为预售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对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建筑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核验名称与民政部门备案名称是否一致。
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国土局
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相关市政公用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整合形成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制定相关配套方案
(三)完善审批体系
1.深化“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2018年9月底前,完成各类规划基础数据目录的梳理和各类空间规划的统筹整合,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构,明确“多规合一”包涵的规划目录,形成以“多规合一”空间信息数据平台统筹各类规划数据,基本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2018年10月底前,进一步拓展“多规合一”项目审批协同平台功能,整合空间图层数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划定各类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管控规则明了的空间规划图,完善项目策划生成规则。制定并实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统一协调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建设条件要求,做到项目策划全类型覆盖,策划全过程督查考核,实现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完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机制,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制定并实施项目生成管理办法,搭建完成、初步运行“多规合一”规划空间信息数据平台
2.优化“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依托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及资源共享系统,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涉及的国土“一张图”审批平台、规划“多规合一”平台、建设数字化审图平台、竣工测绘数字平台和大数据共享平台等支撑系统,建立全市范围内纵横互动、功能齐全、数据集中的审批管理服务集成平台,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审批管理系统,覆盖各部门和市、区(市)县、乡镇(街道)各层级,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其中,涉密工程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完善审批管理平台的网上会商协调功能,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线上”“线下”联动,实现“线上”“线下”事项办理同质同效、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公开和传送。
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
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完成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及资源共享系统的拓展开发、试运行,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对接联通
3.完善“一个窗口”,提升综合服务。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在“一窗受理”服务窗口基础上,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对报建项目登记编码,实行项目审批全程跟踪督办,逐步构建项目“BIM”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服务。构建“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阶段办理、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出件”的服务新模式,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编码、咨询,实现“一个窗口”服务管理。
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
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印发《成都市“一窗受理”服务窗口优化流程方案》
4.细化“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工作模式。牵头部门按审批阶段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项目业主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共享申报材料、互认审批结果。对已取得的审批结果,由审批部门通过平台共享获取,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
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印发《成都市“一窗受理”服务窗口优化流程方案》;统一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
5.健全“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工作规则和制度标准,搭建管理系统,建立本阶段的线上会商决策机制和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牵头作出审批决定。建立两级督办督查制度,加强对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的监督考评,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完善改革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流程和机制。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
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
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根据职责分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配套制度,包括牵头部门负责制、审批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规则、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规则等。制定改革工作培训方案,梳理改革涉及违法事项清单
(四)强化监管
1.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涵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等全部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责任清单,对审批过程中精简取消、下放调整、合并实施、购买服务等事项配套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统一纳入监管责任清单。进一步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统一“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和流程,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联合监管。建立基于不同风险级别的项目监管检查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减少对一般类型项目的检查频度。
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制定《“双随机”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等配套文件
2.完善告知承诺制度。一是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承诺制度,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定义、适用范围、各方职责、实施方式等。对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二是对施工许可阶段的农民工工资担保手续、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实名登记、农民工工资卡和权益卡手续、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勘验、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等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三是对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四是在全市产业功能区及园区标准厂房、仓储等生产设施项目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建立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新型企业投资项目监管、服务模式。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五是对已经实施区域综合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应责令改正并扣减信用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相关市政公用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根据职责分工,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制定《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
3.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依托成都信用,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审批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加强部门信用评价系统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对接联通,构建“1+N”信用监管体制。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扩大信用评价实施范围,将所有中介服务主体和建设主体纳入信用评价范畴。实行信用评价与招投标挂钩,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领域的运用。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2018年7月底前,建立“黑名单”制度;2018年10月底前,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体系,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
4.加强网上审批监管。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各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的实时在线监督和业务指导。建立对违规收取要件、超时办理审批等违规审批行为“亮红灯”的预警反馈机制。大力推广“电子印章”在审批管理系统中的使用。
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
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监督反馈功能
5.规范中介服务管理。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的统一规范管理,明确中介服务流程、时限、收费方式和标准。编制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清单,完善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完成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等数据录入。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构建“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三位一体的中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确保中介服务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提升中介服务质量。
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
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2018年8月底前,制定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网上中介服务中心”建设及试运行;出台《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
6.规范各类公共服务事项。加强供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和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公共服务管理,制定办事指南,明确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建立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管理制度。由政府提供的工程建设项目公共服务事项,应设立服务窗口,依申请提供服务。
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
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8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制定公共服务指南等配套文件
7.开展满意度测评。构建以市场主体和群众感受为标准的改革成果测评机制,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我市审批服务进行系统评估,测评群众满意度。
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可检验成果: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满意度测评相关资料
三、统筹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相关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试点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推进,研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改革重大工作,明确目标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和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负责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根据工作要求,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明确的部门分工和工作职责,切实承担本区域、本部门的改革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晰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文件,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阶段牵头部门要主动协调解决本阶段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审批业务能力。各审批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做到档案资料规范齐全、保存完好。
(三)加强监督考评。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各牵头单位将改革任务作为督查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对改革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加大考核力度,及时跟踪改革情况。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问责。以市场主体和群众感受为标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督查机制。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应于2018年7月底前研究制定督查办法,明确督查部门、督查内容和时间等。在严格监督管理的同时,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试点工作的改革措施和取得成效,抓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等,为改革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进企业群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凝聚共识,形成合力,鼓足干劲,攻坚克难,加快推动改革落地见效。
本方案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各区(市)县政府参照此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在本方案规定的框架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