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记者从成都市工商局获悉,成都公布了3件房地产公司违法广告案,其广告语中涉及宣传投资回报、对市政设施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等违法广告行为,不仅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还对其进行了罚款。下一步成都市还将把此类行为列为重点处罚对象。
据了解,为维护成都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动楼市健康发展,成都工商把房地产广告市场整治纳入“红盾春雷行动2016”治理虚假宣传专项行动,共监测房地产广告5802条。此次公布了三家房地产违法广告案件,分别是成都远大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成都启阳恒隆置业有限公司案、成都一方投资有限公司案。
据了解,成都远大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提高某楼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在该楼盘广告中打有“南湖优质学区房”;“天府新区,中国西部新浦东,坐享增值红利”等广告用语,经工商局调查并认定,上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于2016年1月14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
成都启阳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则是在其某项目围墙上及玻璃吊旗上使用“低门槛总价、高回报高收益”、“50-450平米中型心旺铺即买即增值”、“地铁升值股”等广告用语对外进行宣传,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在开发新都某楼盘时,成都一方投资有限公司在对外宣传的展板、墙体喷绘、DM单上使用“装下所有美好的家,当然得在最中心” “地铁就在家门口,速度最快升值也快”等内容的绝对化广告用语,当事人被罚款20万元。
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过去长期是违法广告的重灾区,自“史上最严”的《广告法》颁布后,违法率迅速下降。2015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又发布了最新《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为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确定了更加明确、清晰的法律规范。
成都市工商局提醒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及广告制作、发布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尤其要避免犯以下错误而导致行政处罚或信用受损: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比如:“本楼盘左邻X藤,右邻XX井”;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但未在广告中注明;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比如:“豪宅、皇家、尽显尊贵”等用语。
据了解,按照“红盾春雷行动2016”的总体部署,成都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还将继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强化广告监测,加强行业规范,抓好新《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贯彻落实。同时,违反《广告法》规定,宣传投资回报、对市政设施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等违法广告行为将被列为重点处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