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信用激励功能逐渐彰显,有必要从内部认知信用激励内涵、类型,引入并解构嵌入性理论,从制度嵌入和文化嵌入两方面建构我国信用激励机制。
制度嵌入方面,通过嵌入事前信用信息供给机制以缓释信用市场对信用信息的紧张供求关系,重构信用评级制度,纠正社会信用激励偏差,强化信用激励力度,从而为信用激励提供支撑和保障;
文化嵌入方面,通过培植信用文化,奠定信用激励基础,调动公众协同参与,进一步落实信用文化的共有信念和价值观,激励信用主体的守信行为。
关键词:信用激励机制;制度嵌入;文化嵌入;信用信息;信用主体
引言
信用经济时代,社会信用激励框架是建立在制度、组织、法律、文化、社会环境的基础之上,其中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守信践诺的情况。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信用缺失现象并不鲜见,且已成为制约我国信用经济高速发展的“瓶颈”和阻碍我国信用文明建设的主要因素。
为解决信用缺失问题,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惩戒为着力点,协同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建设信用信息平台、颁布地方性规范文件、统一信用代码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成效。
尽管失信惩戒力度强化,信息归集量猛增,但信用缺失引发的社会矛盾冲突即使依靠严苛的信用联合惩戒也无法有效破解。
目前,不仅学界为信用惩戒泛化担忧,建议从“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上对之进行法治控制,而且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将信用主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行为,导致对违法行为双重乃至多重惩罚,易与“一事不再罚”原则产生冲突。
此外,严苛的信用惩戒伴随着高额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甚至可能引发部分不合作者的不良情绪,衍生出伤害执法人员的恶性事件,而惩戒后果往往也会限制公民基本权利。
因此,对社会信用缺失现象仅靠严厉打压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反观信用激励机制,不仅能降低执法成本,释放信用经济活力,还能缓解信用惩戒规制失信行为的先天不足,为防范潜在的失信行为提供动因。
目前学界研究集中于建构社会信用体系,探寻信用社会、信用惩戒的理论基础,却忽视了信用激励机制的探究。
基于此,有必要审思并优化信用激励机制,据此针对性地因势利导,纾解信用缺失现象,奖励守信行为,促进信用经济良性发展。
一、信用激励及其与嵌入性理论的契合
信用激励并非精确的法律概念,而是随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而生发的制度描述性概念,因此有必要对信用激励进行基本解读,明确其内涵与类型,并从新经济社会学的嵌入性理论出发,解构信用激励与嵌入性理论的契合逻辑。
(一)信用激励基本解读
01 信用激励概念
信用激励是指通过信用量化和物化影响信用主体行为,肯定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从而动态增加其信用度,最终创造以诚为人、以信做事的社会环境。
其中信用“量化”是通过社会信用指数和标准设置,对个人或组织的信用进行评估;“物化”是在信用量化基础上,通过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对信用主体实质性地奖励。
法律激励功能分为内滋激励和外附激励,其中外附激励可再分为正激励和负激励。
美国管理学家贝雷尔森(Berelson)和斯坦纳(Steiner)认为激励是一切内心要争取的希望、愿望、动力。
由此可见,激励是指持续激发人的内在动机,使其内心始终保持激奋状态,鼓励人朝着期望目标采取行动的心理过程。
因此本文所论述的信用激励是指正激励,其中不仅包括事前守信激励,还包括事后信用修复等救济性激励,以便同失信惩戒相区分,也更能体现激励的自身内涵。
02 信用激励措施类型化分析
信用激励措施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公共信用记录与评价,对守信行为不同程度的奖励措施。具体激励措施包括优先类、简化手续、重要参考类;社会荣誉表彰类;优惠政策类;宏观倡导类。通过进一步归纳总结可将我国信用激励措施类型划分为:
(1)特殊待遇型信用激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给予优先办理或选择对象、便利措施、减少检查频次、简化审核程序等。
(2)特殊荣誉型信用激励。这类信用激励目的在于给予守信主体精神方面的奖励,对信用主体产生“声誉”激励影响。
(3)减少成本型信用激励。若增加成本被看作是惩戒,那么减少成本可以视为信用激励,主要是指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或其他减免优惠政策。
(4)宏观倡导型信用激励。如《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鼓励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运输服务企业给予守信典型企业一定便利措施。
在上述几类信用激励类型中,减少成本型、特殊待遇型信用激励能直接增加收益或者减少支出,被信用主体实际感知,具有明显的直接激励属性;而特殊荣誉型、宏观倡导型信用激励并不能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是非经济性间接激励。
(二)信用激励与嵌入性理论的契合
信用激励的运行有着深厚的经济、社会根源。经济人和社会人假设虽能在一定场景下解释信用主体的利己和利他行为,但存在明显的原子化局限性。
而嵌入性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经济人和社会人假设的不足,为信用激励何以激励信用主体奠定逻辑起点。因此有必要对嵌入性理论追根溯源,并进一步探究信用激励与嵌入性理论的契合逻辑。
01 嵌入性理论溯源
从亚当·斯密开始,基于“经济人”和“绝对自私”假设,经济学家过分偏重对经济利益的分析,忽视人本身的复杂性及其行为机制的影响,把人简化成利己的“经济动物”,本质上排斥心理、文化和环境因素对经济行为造成的深刻影响,因此存在“社会化不足”缺陷。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经济人”假设进一步受到冲击,经济行为中人的心理因素逐渐从幕后走向前台,个体的心理机制受到更多关注,个体的经济行动也总会受到来自社会各种影响和制约,社会人假设由此诞生,但其过分强调个人对社会价值的服从。
实际上“经济人”和“社会人”假设都认为个体行动不受社会真实情形影响,即存在原子化特征。
正是经济人与社会人均存在原子化缺陷,嵌入性理论(embeddednesstheory)应运而生。
嵌入性理论最早由卡尔·波兰尼提出,格兰诺维特进一步发展后认为“嵌入”是指人的行为是处在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下并受其影响和限制,社会行动与社会现象都应置于关系、制度、文化场域中,而不能简单归因于个体的理性选择结果。
02 嵌入性理论与信用激励的契合逻辑
一方面,嵌入性理论与信用激励的逻辑起点契合。
无论是“经济人”还是“社会人”假设都难以完成社会信用激励机制逻辑起点的构建任务。
原因在于信用社会中,若以“经济人”假设为起点则会出现在商言商、见利忘义而不择手段,除却经济利益最大化追求,声誉等非经济因素并不会激励其做出符合社会总体福祉的守信行为,最终致使信用沦为工具性信用,而工具性信用必定隐含着失信的根源。
若以“社会人”假设为起点则会出现信用主体只服从业已确定的社会价值规则,而处于非理性藩篱中。
反观嵌入性理论视角下的个体,既非“社会人”亦非“经济人”,其追求目标同时包含经济性质和非经济性质,非经济目标则包括社会认可、赞同、权力、地位等,不仅具有理性也受到社会影响。
实际上,在社会信用生活中,嵌入社会的信用主体,对于守信与失信的选择,不仅取决于不同行为选择之间的经济成本和收益差异,也会受到非经济性因素影响,如声誉、社会认同感的影响。
信用激励与嵌入性理论的逻辑起点均在于个体具有理性并受社会影响。申言之,在社会经济结构中,个体具有理性,受经济考虑所支配追求最大经济利益。
但在社会非经济结构中,个人更易受声望激励以利他性或特殊动机去构造社会关系,从而为其带来长远利益。
因此在守信成本略高于失信成本时,个体仍会选择遵守社会规范,以获得社会认同,维持良好声誉,才使得社会信用激励机制得以对信用主体的决策行为进行引导。
另一方面,信用激励与嵌入性理论存在内在关联。
嵌入性理论目的就是将个体嵌入更广阔的社会结构之中,在这种嵌入中,经济行为受制度、文化和传统等社会背景性因素显著的影响,从而实现把握个体经济行动与社会结构之间互动关系的真实情况。
而当前依赖且融于动态社会、文化和制度基础之中的社会信用激励机制也意在涵盖市场、社会、司法等领域,从而形成多领域、多层级、全方位、全局性的信用规范局面。
因此信用激励无可避免地需要把握信用行为的逐利偏好和声誉偏好的真实情形从而加以感化激励,增进信用主体对信用制度的认同感,纾解信用主体的抗拒心理,降低执法成本。
因此信用激励机制的运行不仅注重制度基础,也要进行社会信用文化培植。
申言之,若要充分发挥信用激励制度功能,一方面应加深制度嵌入,优化信用激励制度,从而更好地激励信用主体的守信行为;另一方面强化信用文化嵌入,从而形成全局性、大规模的守信文化和信用价值观。
二、制度嵌入:信用激励的支撑与保障
尽管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只在部分领域形成初步守信氛围,全国范围内的守信局面远未形成,我国信用激励制度建构尚存发展空间。
制度嵌入往往是一个宏大的、多重因素交织在一起的整体性构造过程。
张维迎指出:“社会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激励问题,即如何使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法律首要目的是提供一种激励机制,诱导当事人从社会角度事前采取最优的行动。”
信用激励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环节,是信用体系良好运行的重要支撑,与失信惩戒机制相比,它更积极、有效且更具良性引导作用。
通过信用激励制度嵌入既能激励信用主体守信,使参与者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达到社会总体福祉目标,形成制度激励,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和健全。
因此,有必要从制度构建方面进行嵌入。由于信用激励制度体系包括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级、信用联合激励等制度,故下文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制度建构与完善,为信用激励提供支撑和保障。
(一)审思与优化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是开展信用激励的前提条件。嵌入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前,信用市场实际上处于信息不对称的藩篱中。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信用主体对信息的了解存在差异,出现了信息优势方与劣势方,导致双方因信息获取不完整而缺乏信任,从而使双方花费更多成本防范失信行为发生。
“经济人”和“社会人”假设决策中,个人只需了解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各种结果所对应的福利、效用即可。
而嵌入性理论中的人不仅考虑自身信息,还考虑其他信用主体信息。消除信用信息不对称旨在实现有利于双方或至少一方,且也不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帕累托改进”,从而激励信用主体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信息。
但外在信用环境复杂不确定,加上个体有限理性和隐私偏好,信息不对称又会进一步加剧。
因此有必要嵌入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通过事前信息供给,辅以信息安全保障,减少信息不对称,形成“激励相容”,促使信用主体提供真实信息。
01 嵌入事前信用信息供给机制
尽管我国信用信息平台已经归集大量信息,但仍存在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缺失、信息失效和真实准确性不足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嵌入事前信用信息供给制度,激励信用主体自主提供信用信息。
根据社会信用信息来源不同,可将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
无论是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还是市场信用信息采集都存在信用信息需求与私权保护失衡,因此有必要加以平衡以激励信用主体参与信息供给环节。
一方面,建立统一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以划清与市场信用信息的边界,推动公共信用信息高效有序归集。
目前各省区市各自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目录,存在地域局限性,因此有必要通过高位阶信用立法统一法定公共信息目录,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立法权限,适当给予地方目录信息管理权限。在合法范围内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不仅能给予信用主体法定性激励,还能平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社会信用信息需求。
另一方面,采集市场信用信息往往面临侵犯隐私权风险,因此有必要遵循“合法、审慎、必要”原则,明确信用服务机构等信用信息采集者的采集范围,并引入自主申报和自愿注册制度,通过为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享受更多的信用福利,来激励信用主体自愿披露更多市场信用信息,并借助高速畅通公开的信息平台保证信用信息能及时被交易双方知悉,从而达到社会信用信息事前供给目的。
02 兼顾信用信息共享与安全
目前信用社会同时存在信息孤岛和信息滥用现象,因此有必要进行制度嵌入激励信息共享,并保障信息安全不被滥用。
一方面,构建信用信息区际利益平衡制度。
信息开放共享是信息资源实现最大效能的关键,而信息孤岛的成因究其根本在于各地政府、企业利益冲突使然。
因此有必要进行信用信息的区际利益补偿从而协调政府、企业利益失衡,从源头消除信用信息地方保护主义下的逐利动机,激励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组织间进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同时共享阶段也要平衡信用经济发展的信用信息需求和隐私信息保护,个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存在保护限度的问题,即在涉及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或信用主体受利益驱使时,主动提供或授权使用隐私信息是合理的。
另一方面,兼顾信用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也是信用激励机制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其能激发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管理的制度信任。
为防止信用机构和使用者滥用信用信息,应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安全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信息查询规则,明确机构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建立信用信息查询日志。
同时也要通过立法来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经过授信以后以服务产品的形式提供给信用交易方,以避免信用信息泄露、滥用,确保信息安全互通共享。
(二)反思与重构信用评级制度
信用评级是以大数据处理技术为基础,通过数据采集、整合,刻画信用主体的违约率,其是信用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链条,也是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场景之一。
信用评级制度嵌入能有效提高信用市场透明度,提升市场效率,进行早期预警,激励社会守信、用信。
但同时信用评级制度也存在激励不足:
首先,信用评级机构存在一定的垄断风险,且对评级报告等类似于专家鉴定的失误性判断免于问责,则会严重损害信用评级的公正准确性,消减信用主体使用信用评级产品热情。
其次,综合性信用评级不仅存在信用评级转换成道德评价风险,还易被质疑是根据信用分将信用主体分为“三六九等”,限制本该平等享受的公共信用服务,抑制信用市场活力。
再次,信用评级应用层面,尽管部分地方推出市民信用评价产品,却依旧存在信用评价产品互认困境,不仅无法达成简化交易成本之目的,反而增加信用主体的迁徙和社会成本。信用评级机制如何设计、如何公平运行,直接影响评级制度的可信度。
因此,必须对信用评级制度进行重构。
01 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竞争和问责
一方面,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竞争。
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对于起步较晚的信用评级机构无论是在社会信用信息掌握量,还是在模型建构上都存在市场准入壁垒,而信用评级机构的垄断地位并不利于信用评级的公正性。
因此为避免信用评级乱象,应打破寡头垄断地位,激励更多信用评级机构竞争,形成一定的声誉约束,使得评级活动建立在声誉竞争基础上。
强化评级机构的竞争,不仅能促进评级机构提升自身的评级水平,降低评级购买和级别竞争现象,还有利于评级行业的良性发展,从而激励社会公众使用信用产品。
另一方面,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可问责性。
早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就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取消了评级机构的责任豁免。评级报告并非简单文件,而是类似于专家鉴定意见报告,是根据信用主体现实信用信息所进行的个人信用肖像刻画,因此信用评级机构应对明显判断失误的评级承担责任,以确保信用评级的公信力和客观准确性,提升信用主体对信用评级机构乃至评级制度的信心。
02 采用动态多场景信用评级模型
信用评级是对信用主体客观信息的信用肖像刻画,而非对该状况的主观评价,同时综合性信用评级可能会出现“一处失信,最终导致信用主体整体信用评分偏低”的尴尬境地。
由于信用主体具有社会差异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并不适用于大多数信用主体,比如在快节奏发展的大数据时代,难免出现信用主体在失误情形下发生的失信行为,对此可能导致规制过严的后果。
因此有必要建立动态多场景的信用评级模型。
一方面,考虑到信用信息动态变更特性,因此动态信用评估则需根据时间段实时更新信用评级,从而激励信用主体对错误或失效信息提出异议申诉,不断更新信用信息,确保信用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避免无效失信信息对信用生活的干扰。
另一方面,建立多场景信用评分模型。
目前Zest Finance便采取与传统综合信用评分不同的模式,使用机器学习算法寻求数据间的关联,生成数以万计的风险变量,然后分别输入不同预测模型中进行分析,如建立欺诈模型、预付能力模型、还款意愿模型以及稳定性模型等。
多场景模型能从不同角度评测信用主体不同的信用状况,克服传统信用评估的局限性,激励信用主体有针对性地进行信用修复,不至于因一处失信而导致整个信用生活瘫痪。
03 增强信用评级结果互认
信用评价产品有利于传播信用文化,逐步激励信用主体爱信、惜信,并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信用主体的时间和支出成本。
但囿于地域限制,目前个人信用分应用场景有限,信用评价体系和评级维度差异性均导致其他地方无法使用本地信用分。
比如,厦门、蚂蚁金服采取FICO评分系统,而福州和杭州等地采用多维评分系统进行个人信用分评定。
而当下学习和工作等原因导致的异地迁徙愈发普遍,信用主体到达目的地后无法享受当地信用服务,还需重新适应新的信用评价体系,不仅造成社会信用评估资源浪费,加重信用主体生活成本,还抑制信用经济活力,消减信用评级制度的社会认同度。
因此有必要依据双边或多边协议增强对信用评级产品的有效性认可,进行一定程度的信用换算,提高评级结果的互认度。
(三)检视与完善联合激励制度
相较于信用惩戒,目前信用联合激励存在激励不足,无法为信用主体守信行为提供充足动因。具体表现为信用联合激励领域对象偏窄、力度不足等,因此应从如下三个维度完善信用联合激励制度。
01 扩展信用联合激励领域
目前我国信用联合激励覆盖领域存在局部性,信用联合激励领域仅限于交通运输工程、慈善捐赠、税收、海关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电子认证服务等7个领域,其中慈善捐赠、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认证服务领域同时也实施信用惩戒(见表1)。
而失信联合惩戒则广泛分布在文化市场、统计、会计、社会保险、知识产权、科研、对外经济合作等32个领域。
我国呈现出重惩戒轻激励的倾向,长此以往,会冲击正处于初始阶段的信用体系,导致信用激励机制萎缩。
因此信用联合激励应扩展守信联合激励领域,通过深化区域合作,形成多行业、多领域、全局性的信用激励氛围,最终建立可持续的信用激励机制。
02 拓宽联合激励适用对象
一方面,目前公共政策中,仅有三个合作备忘录同时涉及信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对这三个联合激励和惩戒合作备忘录进行数据分析,存在联合惩戒对象门槛远低于联合激励对象门槛现象的现实尴尬境地,从而陷入联合激励门槛高标准的泥淖中(见表2)。
过高的联合激励适用标准反而会降低守信动机,为防止信用激励措施被束之高阁,应适当降低联合信用激励标准,让更多的信用主体享受到守信激励。
另一方面,就信用联合激励适用对象而言,公共政策中的联合激励对象局限于企业及相关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对于具有良好信用的个人,则散见于各省区市的信用条例之中,但此类激励往往并不具有联合性。
如南京市基于诚实信用分在法定的权限内,给予交通出行、文旅消费、金融信贷、公共停车场收费、医疗就诊等方面优惠和便利。
因此,有必要在扩展信用联合激励领域,降低信用激励适用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宽信用激励适用对象,将自然人、其他组织等信用主体纳入联合激励范畴。
03 增强联合激励措施力度
目前信用缺失问题显性化,因此实践中更倾向于信用联合惩戒,而对信用激励的关注相对薄弱。
本文针对部分信用立法进行了实证研究,综合考量信用立法级别、影响力、相关性等因素,筛选出涉及信用激励的9部重要法规文件,如表3所示,可以发现我国社会信用联合激励不足表现为联合激励措施少,联合激励内容空洞化现象明显。
如前所述,我国信用联合激励措施类型仅包括四类,但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却有六类,分别是失信记录、提醒告诫、重点监管、声誉不利、资格限制、自由限制,其中特殊待遇型最多,而特殊荣誉型次之,宏观倡导型再次之,减少成本型最少(见图1)。
为加大信用联合激励力度,解决信用联合激励性法律文本的空洞化问题:
一方面有必要增加信用联合激励措施数量,尤其是逐步增加减少成本型和特殊荣誉型信用联合激励措施,使守信主体切实获得经济和非经济激励;
另一方面,宏观倡导型信用联合激励分为价值倡导型和实质倡导型,价值倡导型存在号召影响力,能为信用社会提供精神动力,可适当保留,但实质倡导型激励需加快构建配套机制,确保其能够落实,以化解信用激励内容空洞化问题,从而增强信用激励效果。
三、文化嵌入:信用激励的基础与落实
信用社会中,文化嵌入是指信用规则和理性受信用文化限制和塑造。
事实上,信用缺失现象原因之一在于文化“脱嵌”于社会信用激励机制,信用缺失趋势不能仅靠完备的信用法律机制来实现根本扭转,加强恪守信用文化建设、形成信用社会氛围才是推动社会信用激励机制建设的基础。
因此在制度嵌入的同时,有必要进行文化嵌入,一方面培植信用主体的信用价值观念,形成信用文化激励;另一方面调动公众协同参与,形成有机团结的共同体,增进认同互惠,从而营造良好的信用文化氛围。
(一)开展信用文化培植
信用激励与信用文化存在有机耦合,信用文化作为非正式约束,不同于法律条例,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无强制力量,而是通过道德舆论、价值取向等方式激励信用行为。
但信用文化往往起着不逊于信用制度的作用,其直接以“信用观”的方式激励信用主体的决策行为,从而有效降低信用制度执行成本。相较于信用制度而言,信用文化更需要进行培植以提升信用文化的持久性。
开展信用文化培植,一方面要嵌入优秀传统文化,增强信用文化价值认同。
将经济人“利益至上”和社会人“关系至上”的观念提升到“信用至上”的高度,需要深厚的信用文化底蕴。
诚实守信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作为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本身蕴含着整个信用社会最深层次的精神追求,经过不断传承与改善,内化为社会信用意识,不仅对解决失信面具有重要价值,更能增进社会认同感。
因此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应嵌入信用社会中,以便在制度脱嵌的地方,重新构筑起更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信用价值观。
另一方面,嵌入西方文化精华,实现多元信用文化互动融合。
在西方国家契约文明融入了信用文化,其强调经济活动中责任与义务、成本和利益相互联系,从而激励诚实守信变成个人责任。
但无论是嵌入中华传统文化还是西方文化精华,均应辩证看待,既认可其进步性,也关注其“文化缺陷”。
如中华传统文化是建立在血缘熟人社会下的信用关系,更倾向于一种情感式信用;而西方信用文化尽管推行“诚实信用原则”,但始终建立在经济利益之上,更倾向于一种工具式信用。
在利弊衡量的基础上引导多元信用文化自主融合,从而培植出适合我国信用社会的信用文化。
(二)调动公众协同参与
信用文化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在接受社会信用价值观中,通过自我不断归纳形成。所有个体信用价值观均来源于社会信用价值观,社会信用文化又是由个体信用文化所组成。
因此信用激励文化的形成需要各个领域、各种组织互相协同配合,形成一股合力来协同推进信用文化发展与信用激励制度建设。
因此有必要从政府一元治理转向公众协同参与。
社会公众协同参与社会信用文化建设具有积极效能,特别是在化解社会信用矛盾、提供信用服务、保障社会信用秩序等方面,从而使信用社会从威权管控转变为协商疏导,信用主体被动参与转变为主动参与,这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应有之义。
社会信用市场强调“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
在这种格局下,政府与市场、公共信用机构与市场信用机构之间协同共进,动员社会公众的“长尾”力量协同参加(如图2所示),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营造公众参与的良好氛围,激发各信用主体培育和推广信用文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信用文化大众化,培养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意识,使守信履约成为大多数社会信用主体的自律行动,从而形成全局性、浓厚的守信文化和信用价值观。
四、结语
前我国信用立法呈现出严重的重惩戒轻激励的倾向,不仅引发信用主体的抵触情绪,也让学界担忧其违反法定性、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比例原则等法治原则。
鉴于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必要重视发挥信用的激励功能。
在嵌入性理论的指导下,一方面,通过制度嵌入,审思与完善信息管理、信用评级、信用联合激励制度,事前引导潜在失信主体采取对自身及社会福利最优的守信行为从而获得经济与非经济性奖励;
另一方面,通过文化嵌入,开展信用文化价值培植,激励公众协同参与信用生活。
当然,嵌入并非机械套入,而是有效、适度嵌入,从而实现信用主体与信用制度、信用文化之间的有机融合,强化信用激励机制的整体性功能,增进信用经济时代信用主体对信用制度和文化的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