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于近日印发。《实施细则》对鼓励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等四大类21种行为可以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可获得相应奖励,奖励金最高可达10万元。
这四大类 21种行为可以举报
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身份凭证,虚假上传或多传医保结算信息的;
3.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4.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5.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6.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机构提供刷卡记账和费用结算服务的;
7.挂名住院的;
8.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9.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
1.盗刷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暂停协议机构提供刷卡记账和费用结算服务的;
4.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
1.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符合个人账户共济使用情形除外);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受托从事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稽核管理等工作机构及其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涉及上述机构及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举报人可通过这些途径反映问题
根据《实施细则》,举报人可对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从事经办服务、稽核管理等工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欺诈骗保行为发生地或机构(人员)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向上级医疗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案件办结;同时,举报人自愿得到举报奖励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按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举报人在收到《泸州市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和《泸州市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到医疗保障部门指定地点填写完善《泸州市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办理奖金领取手续。联名举报的,由其中一名举报人受托办理领取手续,其他联名举报人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
《实施细则》还对举报人的其他情形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