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鹤祥代表:加快制定《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促进征信业高质量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表示,现阶段,我国征信方面专门立法层级不高,部分地方信用立法的部分条款与《征信业管理条例》规范的内容形成交叉,给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征信和信用带来不便,而信用立法的不完善也制约了我国征信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白鹤祥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征信业立法,加快制定《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推动征信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既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又要考虑自身国情,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呼应。建议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征信立法体系,如加快出台《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法》《信用破产法》等。地方信用立法方面,应侧重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专注于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并按规定公开。
二是既要考虑传统业态,又要为新业态发展预留空间,要涵盖所有征信业务活动。无论是公共征信机构还是私营征信机构,无论是传统征信业态还是新型征信业态,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其他组织从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都应该纳入征信业统一监管框架,且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
三是既要促进征信业对外开放,又要考虑对内竞争,要顺应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统筹考虑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统一游戏规则,保障公平竞争。一方面,加快我国本土征信(评级)机构对外开放步伐,培育一批实力较强、有公信力的征信(评级)机构“走出去”;另一方面,支持国外发达征信(评级)机构“引进来”,提升我国征信(评级)市场整体水平。
四是既要重视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又要平衡各类参与主体利益,确保资源有效配置。征信立法对信息主体的保护应体现在从征信机构信息采集到应用的全过程,如知情权、同意权、重建权、异议权、救济权等。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间取得平衡,确保各类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能够行使和履行。
徐诺金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局长徐诺金基于兰考普惠金融试验区建设实践,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的议案。
徐诺金表示,今年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收官之年,但系统性的法律框架还没有形成。亟待出台一部普惠金融方面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规定公民的金融服务权利,明确金融机构义务,强化政府部门激励引导和监督职责,构建普惠金融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形成各方参与、协调配合、共同发力的长效机制,推进普惠金融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此,徐诺金建议《促进法》的内容包括: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开发满足不同服务对象需求的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丰富担保品种类,提高信用贷款的服务比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石玉颖委员:加快信用立法进程进一步推进与完善联合奖惩工作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石玉颖表示,随着联合奖惩工作不断推进,原有的制度设计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和下一阶段工作需要,建议要加快信用立法进程,进一步推进与完善联合奖惩工作,统筹诚信“红黑名单”认定标准,摆脱“又红又黑”逻辑困境。
石玉颖建议,有关部委要加快推进国家社会信用立法进程,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认定范围、归集标准、使用规范,明确联合奖惩的法律性质,统筹“红黑名单”认定标准,规范与统一相关程序,既授予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依法实施信用奖惩的权力,也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国家发改委要牵头组织有关部委重新整理、修订已经出台的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统筹管理各类“红黑名单”,解决同一主体既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又是A级纳税人等“又红又黑”的逻辑困境。
对不符合当前信用管理工作实际的奖惩措施予以修改、删除,决定保留的要补充、明确、细化法律依据,增强可操作性;除失信被执行人等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惩戒措施外,减少对公民的联合惩戒事项,避免对公民信用惩戒的“跨界”和滥用。
同时,要加强联合奖惩系统建设,建立并完善动态更新的“红黑名单”主体库与联合奖惩措施库,实现数据自动归集、部门快速响应、奖惩落实到位。
韩沂委员:建议优化普惠信贷可持续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局长韩沂认为,当前疫情形势和市场变化表明,我国小微企业发展正处于一个艰难的、充满变化的时期。除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持续性作为外,现有普惠金融的外部环境还有一些障碍没有破除,需各方共同努力。
韩沂认为,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任重而道远,应该加快完善顶层政策设计,适应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关政策。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需要监管部门、金融企业、政府部门等协同发力,多渠道形成合力,才能取得实效。
对此,韩沂建议:
一、改进银行绩效考核,补足实体经济短板。目前货币政策更侧重于总需求的调控,要实现精准滴灌,需要从根源上改变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把宝贵的信贷资源引导到亟需支持的小微和民营企业。建议各级国资委、财政部门将对国家重点领域如小微、民企、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增加考核比重,各级人大、组织人事、审计和国家监委等部门从财政和人事两方面入手对银行高管层进行监督,对于执行宏观政策不力、重点领域贷款投入不足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约束和问责。
二、持续加大财政税务政策力度。建议发挥财政积极作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救助企业的行为应通过奖励、税收减免和贴息分担银行救助企业的成本,避免将风险集中至银行。推动将更多的中小银行纳入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名单,或参照再贷款政策对中小银行疫情防控贷款提供利率补偿和风险补偿。
三、进一步开放重点部门大数据共享。建议政府部门能统筹协调整合数据资源,特别是开放海关、电力数据,降低银企信息不对称,为小微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降低银行普惠业务风险。
万捷委员:完善环境信用修复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指出,目前我国环境信用修复机制尚未建立,导致企业环境信用没有建立从失信记录产生到修复的全周期闭环管理,绿色金融等信用应用会出现很多“误伤”,信用结果调整不及时则会影响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率。
为改进环境信用修复机制,推动环境保护领域诚信建设,建议:
一、加强环保处罚及信用法规建设
修订《环保行政处罚办法》,增加对责令改正是否按要求执行的检查条款及法律责任,形成环境执法从发现问题到确认问题再到解决问题的全生命周期闭环。在《环境信用条例》等立法中注重对环境信用的生成、利用、修复等全生命周期进行规范定义。
二、全面严格执法并提高效率,加强监督
建议加强移动数字执法,变以前的纸质执法文书为在线数字执法文书,变“层层统计上报执法文书”为“全国基于区块链的统一系统”,减少执法成本、提高效率,减少各级不当干预或私自篡改、隐藏文书的问题。
允许部分责令改正是否已执行的检查工作由企业自行提交,或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交照片、视频、监测结果等证明,执法部门仅做线上审核,确属必要的由执法部门现场审核。
建议生态环境部在区块链基础上建立全国环境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执法文书网络,同时将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全生命周期公开。
三、加强环境信用修复的严肃性、权威性、公开性
建议应在政府信用相关立法或设计信用修复规定时,避免绕开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信用修复,提高环境信用修复的严肃性、权威性、公开性,减少寻租行为。
环境信用修复相关证明材料同样应该公开,且在“信用中国”及专用环境信用网站公开时,保持该信用的全生命周期状态变化的相关信息,即该企业曾有环境信用失信记录,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修复,证明材料是什么等,均应予以公开。
邵志清代表: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
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中央委员、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邵志清表示,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为了给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有必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
邵志清代表认为,推进社会信用法立法至少应当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明确和规范:
一是明确社会信用的概念。厘清“信用”“社会信用”“社会信用体系”这三个基本概念。
二是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信用信息具体可以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两类。
三是规范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的行为。立法应当划定市场行为的“底线”,哪些行为要明确是绝对不能做的。
四是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制度。为防止“应归不归”和“无序归集”,对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实施建议采取目录管理。
五是明确联动奖惩机制。要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另一方面,立法要明确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的推荐性和强制性措施清单。
六是明确一般性惩戒和特别惩戒措施。对于社会各方面非常关注的失信惩戒方面,不仅要有引导性和约束性两种类型的规定,还要将失信行为作区分,将强制性的失信行政惩戒分为“一般措施”和“特别措施”两类。
七是明确信用分级。根据分类分级的不同情况,对信息主体进行差别化的信用管理措施。
八是明确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民法总则》对公民信息权保护进行了规定,但不够详细。建议在立法中特别设置一章,对权益保护进行集中规定。
九是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建议以专章形式对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产业进行规定,努力通过一系列政策效应叠加,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
十是重视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建设不是孤立进行的,其建设成效的好坏与环境建设密不可分。立法应当重视信用环境建设的内容。
罗卫红代表:建议完善区域信用监管机制 助推长三角区域信用一体化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九三学社杭州市委主委罗卫红表示,建议完善区域信用监管机制,助推长三角区域信用一体化建设。
为助推长三角区域信用一体化,罗卫红代表建议:
第一,发挥区域制度创新的先行优势,加快实现区域信用规制“一体化”。
第二,发挥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先优势,加快实现区域信用信息“一体化”。
第三,发挥行业信用监管的先行优势,加快实现信用监管“一体化”。
第四,发挥区域联动发展的优势,加快信用市场“一体化”。
第五,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加快形成信用“一体化”推进合力。
李志强代表:推进违法违规网络弹窗广告治理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强表示,广告公司通过对个人信息的监控,借助所谓的大数据分析实行“精准推送”,实则是对用户造成了“精准骚扰”。
目前弹窗广告已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成为众多互联网公司的重要盈利来源。弹窗频率高、关闭键过小甚至形同虚设等乱象,部分弹窗广告暗含低俗色情信息,或是存在木马植入、信息诈骗、强制消费等安全隐患,亟待综合治理。
对此,李志强代表建议,补充完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关于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将强制弹窗广告纳入破坏“私人生活安宁”范围。网络弹窗广告要本着“事先同意、禁止即停”的原则,确定侵犯“私人生活安宁”隐私权行为的强制性弹窗广告标准,以立法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他还表示,应探索创新监管技术,确保监管技术要与最新技术同步发展,防范平台或广告商的技术规避问题。在监管服务平台设置投诉窗口,链接弹窗广告用户的便捷投诉问题。
联合多部门执法,主动出击对弹窗广告开展不定期违法违规检查,提高罚款标准,增加处罚种类,对未设置“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实行联合处罚。
对涉及色情、暴力、侵害他人隐私等违规违法行为坚决惩处,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提高违规违法成本。
魏世忠委员:建议将过度弹窗运营商纳入失信名单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科技大学副校长魏世忠在两会提案中提出将过度弹窗运营商列入失信名单的建议。
“疫情期间,孩子们以上网课为主。尤其是对中小学生而言,如果老师在讲课时页面出现不雅弹窗广告,会对课堂产生不良影响。”
魏世忠委员指出,由于用户的广告点击量与广告推广公司和浏览器平台之间的利益挂钩,在经济利益的怂恿下,各类擦边球行为不断衍生:关闭标志不显著,小到无法看清,甚至点击关闭标志后反而打开更多广告,让人不胜其烦。
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魏世忠委员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完善互联网广告法律政策,制定明确的技术规范,杜绝各类擦边球行为,加大网络巡查执法力度。如果过度地进行弹窗可把他们列入失信名单对他们进行警告和惩治。
丁佐宏委员:在常态化防疫形势下清理各种“散装码” 防止所存信息被滥用
全国政协委员、月星集团董事局主席丁佐宏建议,要在常态化防疫形势下清理各种“散装码”,防止所存信息被滥用。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健康码应运而生。这些“散装码”的出现,在防疫形势紧张的特殊时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常态化的形势下也给公众的社会活动造成了困扰。从更深层次分析,如此采集强度、如此“散存”的个人活动信息,在防疫常态化后存在着信息被商业滥用的巨大风险。
丁佐宏建议,改变“散装码”现状,以制度形式使国家版健康码成为唯一的“健康码”。
对国家层面的健康码进行功能扩展,将健康管理与政府服务、经济信息统计、区域人口管理、社会征信等整合成一码,使其成为反映公民动态信息的“全能码”,并在新型基础设施的技术支撑下,成为现代化国家治理的有效工具。
清理、清退非国家层面的各类“散装码”,停止“散装码”的信息采集和应用,禁用并销毁已经采存的各类数据。
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应制度,对各种“散装码”清理清退之后违规应用、特别是将信息滥用于商业目的行为,依法给予严惩。
姚劲波代表: 建立企业信用评估体系,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58同城CEO姚劲波建议,政府引导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问题。
“众所周知,大量中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与用户达成交易,在线上沉淀了海量数据,因此建议在政府指导下,金融机构与拥有大数据资源的互联网平台深度合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深度分析其生产经营信息,从而生成企业风险报告,计算出可贷款额度,确保安全高效地提供融贷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姚劲波说道。
姚劲波认为,应积极推动灵活用工等新模式,有效分担企业用工成本。推行灵活用工和共享用工模式,可实现企业间快速高效的人力资源互补,分担公司成本,增加就业容量,缓解临时性供需矛盾。
他建议政府以定向补贴等方式,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搭建灵活用工和共享用工平台。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吸引更多有需求的企业通过平台发布信息,促进供需信息精准对接。
与此同时,有针对性地出台社保缴纳指导性政策,如社保缴纳部分可由双方用工企业共同缴纳,并约定分摊比例。
此外,他还建议适当下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最低缴纳5%降至3%,切实减轻企业用工压力。同时进一步降低企业社保缴纳比例,如养老保险参照厦门、深圳等地做法,全国范围内企业缴纳比例统一调整为12%或13%。降低比例的同时,积极拓展社保基金其他收入来源。
吴惠芳代表:将合作社信息纳入信用查询系统
全国人大代表、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党委书记吴惠芳持续为农村发展发声。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他向大会提交了一件关于赋予农村经济合作社信用公示的建议。
“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发证单位是农业农村局,在地方及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上难以查询,导致农村经济合作社在项目申报、信用公示、网上法人证明、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等方面存在空白,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展。”
吴惠芳建议在赋予农村经济合作社法人主体地位的同时将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信息纳入国家及地方各类信用信息公示查询系统便于农村经济合作社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过程中能够自主经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