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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红光:“信用修复”之我见

点击率:415发布日期:2019-11-03文章来源:宋红光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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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宋红光,中国信息协会信用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时下,业界最热的两组词汇当属“信用修复”与“信用监管”。下面,谈谈第一个词组,即“信用修复”。
以企业为例,之所以要进行信用修复,是因为不良信用记录不仅仅影响到失信主体的声誉,更影响了生意。在信用约束力急速扩张的社会背景下,当不良信用记录成为资源配置障碍的情形中,修复不良信用记录便具有了紧迫性和重要性,哪怕当事企业再大再牛。
有一个可以理解的客观存在。几年来全国积淀了数以万计的所谓不良记录,早期其中大部分来自于政府的“七日双公示”渠道,但也有很多不良信息来自于各类协会、信用机构、媒体、商圈平台,甚至个别大型企业。前期未规范信息归集维度,未规范未来信用约束力度,以至于出现这样的现况。
对于信用修复和对失信主体的监管,国家及主管部门有几个主要的政策文件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及涉嫌严重失信个人开展专题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8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等,以及规划纲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安全生产等法规和地方法规等。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今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并已经在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这份通知进一步明确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分类范围,要求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同时明确规范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以及进一步强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主体责任。为信用修复工作指明了方向、建立了标尺、制定了流程。
在这个政策的规定下,如何具体操作信用修复这项重要而急迫的工作,现换个角度谈几点建议。
一是集中梳理排查失信记录。本着“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为优化本地营商环境,维护本地信用主体权益,在“放管服”的大环境下,主动体现政府部门的服务。由本地信用主管部门提议,市政府主导,各职能部门联动,对2019年7月1日之前的失信记录进行集中排查梳理,按照国家发改委通知中对失信程度的定性,主动对轻微失信记录进行更正并主动通知相关主体启动修复流程,体现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和实际行动。
二是对信用修复进行批量处理。设立绿色快速通道,对集中排查并可以修复的记录,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按照修复流程批量处理,快速办理失信记录修复,优化当地营商环境,维护地方相关主体信誉,增加社会经济资源配置能力。
三是后期通过信用管理控制增量。对2019年7月1日之后形成的失信记录,严格按照原则规定谨慎处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的约束力和威慑力。通过信用修复解决存量问题,通过信用管理控制增量问题。逐步建立相关信用主体内部的信用管理机制。(信用管理另文再论)。
四是选择重点领域先行先试。信用管理部门选择失信记录突出的重点领域作为试点,先行先试,形成经验,渐次推广。
总之,各地主管部门应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打消“地方主义”、“保护主义”等顾虑,真抓实干,落实国发35号文件提出的信用监管精神,成为地方政府在信用修复这项重点工作领域的创新模式,为各地输出修复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