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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消委会提起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点击率:371发布日期:2019-10-16文章来源:本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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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就闫某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创下数个“第一”:既是四川省第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我国第一起一般商品领域请求直接惩罚性赔偿的消费公益诉讼,同时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发起的第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的公益诉讼。

据悉,消费公益诉讼是2013年修订的《消法》赋予消协组织的一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性职能。《消法》第47条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提起多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个人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据介绍,闫某等4人长期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安德玛三个国际知名运动品牌的服装、鞋类等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今年5月31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消委会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并支持四川省消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据了解,经调查,从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闫攀、唐斌、杨旭、杨超四被告伪造阿迪达斯、耐克、安德玛三个国际知名运动品牌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许可手续等材料,以个人名义在成都二十余家商场开设“特卖专柜”,并通过网上、批发市场等途径购入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安德玛商标标示的产品,以所谓的“特卖”、“打折”等促销手段向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上述假冒的国际知名运动品牌商标的服装、鞋类等商品。

四川省消委会认为四被告知假和售假的民事消费欺诈行为,不仅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亦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9月17日,四川省消委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4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消费者损失共计390余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向受损害消费者公开道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