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信用行为,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按照《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城乡社会建设五大实施纲要(2011—2015年)》和《成都企业信用评估与诚信评价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成都企业信用评估与诚信评价协会将从2013年起进一步深入开展“信用创建先进单位”表彰活动。在2013年1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四次理事大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深入开展“信用创建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的决定》。
开展此项表彰活动旨在通过评定和表彰在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表现优异的企业(社会组织),达到树立行业标杆,总结适合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法和途径,为在我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评级)试点和示范工作积累经验的目的。
“信用创建先进单位”表彰活动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原则,采用第三方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对申报企业进行的测评数据作为评定基础。“信用创建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两年,两年满后应重新测评和评定。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可冠名使用“信用创建先进单位”名称及其LOGO标识,并在参与企业信用评级时享受加分。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信用警示处理的,成都信用协会有权决定取消其“信用创建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同时终止使用“信用创建先进单位”及其LOGO标识,并向相关公众媒体通告。
“信用创建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由成都企业信用评估与诚信评价协会(以下简称“成都信用协会”)在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单位申请、第三方测评、专家评审、公示和授牌宣传五个步骤来开展工作,按照《决定》评定标准对申评单位进行测评。
按照成都信用协会《章程》,凡履行会员义务的所有会员单位均可申报参加。